当今社会网络飞速发展,网络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捷,人们利用网络方便了与他人的沟通,也拓宽了获取信息的渠道。但有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利用网络的便捷以微信交友方式,编造虚假信息把自己包装成“高富帅”,在获取异性芳心后引其入套,然后虚构各种理由对其实施诈骗。诈骗案件频频发生,诈骗手段也层出不穷,令人防不胜防。近日,汉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被县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左右,22岁的袁某某在广州一家餐饮公司工作期间,认识了女同事黄某。2020年3月,袁某某通过微信工作群添加黄某为微信好友,后在微信聊天过程中,袁某某对其嘘寒问暖,二人感情逐渐升温。为了骗取黄某的信任,袁某某编造其家庭条件优厚,在广东、江苏、上海、浙江等地均有房产,妹妹因意外去世获取有赔偿款等虚假信息,以母亲过生日要买生日礼物、自己患急性阑尾炎要做手术、家人病逝及自己患有癌症需要化疗等多种理由骗取黄某钱财。后袁某某又编造自己已死亡,虚构“黄某军”和“张某”等身份通过微信与黄某联系,以袁某某遗留给其房产要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等理由继续骗取黄某钱财。经统计,自2020年5月4日至2021年3月17日,袁某某共骗取黄某总计201000元。

在骗取黄某的同时,袁某某又认识了沈某,并与其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后通过沈某又认识了谢某,随后又以拟在汉阴县城一商场内开美妆店为由,邀请谢某投资入股,谢某信以为真遂投资2万元。后袁某某又以同种方式骗取朋友梁某20700元。同时,袁某某虚构还车贷和媳妇生病的事实,谎称其能够帮助老乡宋某解决其侄子上学问题,能够帮助同事吴某购置车辆等多种理由,分别骗取罗某29000元、宋某28500元、吴某20000元。以上共计骗取319200元。

侦查机关将此案移送汉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该院以袁某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后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相关损失。该判决现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诈骗罪】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醒

骗人之心不可有,防骗之心不可无。防范诈骗擦亮眼,拒绝小利心不贪。如果发现上当受骗,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及时报警,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编辑:邱潮

编审:余涛 文婷

终审:邹菲

点赞(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