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11时37分,邱某某驾驶陕GL5***号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汉阴县316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凤凰大道吉庆路十字路口时,无视交通信号灯禁止通行指令,闯红灯左转弯与吴某驾驶的陕GEE***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邱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汉阴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现场勘查、调查认定:邱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十字路口,应遵循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第38条之规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吴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安康交警提示:道路交通安全源于全体交通参与者对交通规则的遵守和对法律法规的敬畏,无视规则,伤了自己害了别人,平安出行,请牢记交通安全。
编辑:李西明
编审:文婷 黄智发
终审:钟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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