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汉阴法院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并当场履行了赔偿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系朋友关系,王某搭乘吴某的车到外地务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要求吴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王某遂向汉阴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详细释明了案件的适用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从朋友关系入手,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双方及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吴某当场履行赔偿款,二人重归于好。
好意同乘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如果发生在好意同乘中的侵权责任必须实行全面赔偿,则不符合我国社会伦理价值观,也不利于鼓励他人助人为乐。然而,若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比如,驾驶人可能存在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过错行为,还可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重行为。如不具备驾驶资格或有不得驾驶车辆情况的违法驾驶人免费搭乘他人,就是严重过错。此种情况下,不能减轻责任。
编辑:沈杰
编审:余涛 黄琪雅
终审: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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