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是生活工作中常见的条据,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某款的凭证。4月6日,汉阴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欠条内容有争议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丁某向被告某工程公司提供建筑材料,双方对相关事项达成口头协议,核算费用后,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注明包括第三人刘某的欠款在内。

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欠条上的备注内容各执一词,原告认为是被告所欠材料款,而被告辩称备注内容是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欠款金额。办案法官根据举证规则,分配了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开庭审理时,根据双方各自提供的证据,法院驳回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当事人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时,应当提供相应事实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诉讼证据的功能在于证明案件事实,进而使当事人的主张得到确认。举证之所在,胜败之所在,人民群众打官司时一定要注意保留和收集能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编辑:李西明

编审:余涛 文婷

终审:邹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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