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汉阴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件。

被告人王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吴某诉至法院。吴某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汉阴法院依法查封了A公司的财产,后法院判决由王某及A公司偿还吴某相应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王某及A公司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吴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期间,王某擅自将已被查封的公司财产进行售卖,致使法院生效裁定无法执行。检察机关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法院许可,擅自处置被查封的财产,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遂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王某判处相应有期徒刑。

人民法院为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都不得实施隐藏、转移、变卖等处置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擅自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不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无视法律、挑战司法权威,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 

编辑:曾萌萌

编审:余涛 黄琪雅

终审: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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