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汉阴法院受理了一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案件。

原告A公司长期给被告B公司供货,供货完成后,双方进行了结算,但B公司一直未按时支付A公司的货款,原告A公司遂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将B公司名下多个对公账户在未支付的货款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后,被告B公司股东来法院找到承办人员,称因法院冻结其公司多个账户,如今企业经营陷入经营困境,提出解除冻结的请求。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多次与B公司联系,并到银行调查取证,了解到B公司因多个账户被冻结,资金周转存在困难,已经影响了正常经营。法官建议B公司将涉案标的资金集中在一个账户,以便于对其他多个对公账户予以解除冻结。B公司不久后将涉案标的资金筹措在其中一个账户,申请解除其他多个账户的保全,承办人员接到申请后第一时间解冻了B公司的其他多个账户,也解决了该公司因财产保全引发的经营危机。

此次保全变更既保证了申请人保全目的实现,又减轻了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实现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辑:曾萌萌

编审:余涛 黄琪雅

终审:邹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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