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汉阴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被告人吴某在明知王某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向王某提供名下银行卡及手机卡供其使用,并提供刷脸验证服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用于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被告人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大家切勿心存侥幸,为了帮忙或蝇头小利将本人的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买卖、出借、出租给他人使用,这些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不仅会影响个人征信,还可能涉嫌犯罪。

编辑:倪健

编审:黄琪雅 余涛

终审: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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