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汉阴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钱款系违法所得,仍在他人指使下办理银行卡并激活,用于帮助他人进行转账、取现,并从中获得“好处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仍以提供银行账户接收并帮助取款的方式协助他人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倪健

编审:黄琪雅 余涛

终审: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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